干貨 | 增量配電網的市場機會及收益解析
2021-06-28 16:53:37
當初電改“9號文”提出放開增量配網投資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基礎設施建設也能實行混合所有制,一方面吸引投資,促進經濟增長,另一方面通過混合所有制來提高電網運營的效率。
開展增量配電網業務可多渠道獲取收益,并且利潤空間可觀,那么增量配電網的收益主要來自于哪些方面呢?
增量配電網的收益
一、購售電收益:增量配電經營主體作為區域保底供電服務機構,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在經營售電業務上具有先天優勢。
二、配電網“過網費”收益:投資增量配電網的運營主體拿到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后,可按照配電價格收取“配電網”過網費。
三、配電網容量費用:配電網向電網繳納基本電費以變電站容量為準,配售電公司向用戶收取基本電費按單戶容量或需量計算,在負荷達到一定程度時,二者將產生額外收益。
四、綜合能源收益:投資園區綜合能源網絡,將產生相應收益。
(1)提升園區企業形象。在爭取政策支持、招商引資等方面產生優勢。
(2)綜合能源銷售。通過打造綜合能源智慧社區,可實現冷、熱、燃氣等多種能源的綜合調度、供應、銷售,從而獲得能源銷售收益。
(3)新能源發電補貼。光伏、風電、生物質發電等新能源發電均可享受響應政策補貼。
(4)參與分布式發電交易。參與分布式發電交易,綜合能源網絡中,分布式發電是必備元素。根據政策趨勢,分布式發電電源即將參與區域內電力交易。分布式發電交易相較于傳統分布式發電運營模式,可降低輸配成本,提高分布式發電電源利用率,從而降低區域內購電成本,產生價差收益。
(5)新能源發電綠證補貼收益??稍偕茉窗l電企業可獲得綠證,且自2017年7月1日起可在全國綠證自愿認購平臺上正式掛牌出售綠證。全社會可通過綠證自愿認購平臺,以自愿方式購買綠證,實現綠色電力消費。
(6)CCER轉讓抵扣碳排放配額。新能源發電可參與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協議轉讓交易,由企業購買抵扣碳排放缺少的配額。
(7)電力需求側響應服務收益。能夠自給自足的區域網絡作為可中斷負荷,可為電網提供調峰調谷等需求側響應服務,從而獲得補貼收益。
五、增值服務收益:為打通用戶側與電網側電力能源服務,彌補傳統電網用戶側精細服務空缺,可開展以下服務并產生收益。
(1)電力集中運維服務
(2)用戶電力工程服務
(3)用戶能效管理服務
(4)電力數據服務
參與增量配網的步驟
此外,根據政策文件和相關編制方案我們梳理了一下具體參與增量配網的步驟,希望能夠給想要參與增量配網的售電公司起到參考作用。
一、選擇具體項目進行研判
除少數業主自有產權園區外,絕大多數售電公司都是從地方政府部門規劃中選擇適合的試點進行可行性研判,并制定相應的投資方案。
二、制定實施方案參與市場化投標
通過市場化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組織招標,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工期、供電范圍并簽訂協議;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依據地方增量配網規劃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成為項目業主。初涉項目的售電公司,最好組建專業的技術團隊、項目管理團隊等,根據各地業主優選方案制定對應的實施方案或競選文件,遴選最具競爭力和具有收益保障的定價方式。
增量配電價格由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輸配電價格改革有關規定來制定。在配電價格核定之前,按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扣減該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執行。明確購售電價,明確結算方式。
三、項目審核與建設
項目業主完成可行性論證并獲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備核準條件后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門申請項目核準。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依據規劃和招標結果,按照核準權限核準項目。
項目業主取得核準以后,遵循“整體規劃,分步實施”原則,就可以依據電力建設相關管理程序和要求開展項目建設,并接受地方能源管理部門監督,按限定周期上報一次增量配電業務進展情況。
四、配網接入工作
電網企業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的要求,向項目業主開放電網,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并網服務。
五、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申請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正式經營配售電業務前,向地區所屬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需要滿足許可條件,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在招投標之時,對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具備的條件、人員、機構等條件沒有硬性要求,但在申請業務許可證之時,主管部門對資質是有要求的。申請電力許可證的條件在互聯網上是公開的,除了資質和必要的條件,還有兩個要素,一是配電網項目經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另一個是具有配電區域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
六、正式投入運營
取得供電業務許可后,擁有配網運營權的主體向配電區域內用戶提供供電服務、增值服務、保底服務,并進一步創新運營機制和服務方式,為用戶提供綜合能源服務,獲得配電和相關增值服務收入。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業主,可以只擁有投資收益權,而將配電網運營權委托給電網企業或符合條件的售電公司。